1.
實施查封當日,有第三人林oo在場表示,其向債務人承租468及102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 屋),租賃期限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至113年2月27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24,000元,押 租金2個月等語,並提出租約為證,茲因第三人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係成立於查封後,如上 開占有使用情形屬實,且無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則系爭房屋拍定後得點交。
3.
他項權利: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1023建號係468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建物登記、所有權移轉登 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二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