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3地號相連,現為空地,種植竹子,有帆布棚(車庫),鄰地一層樓平房有占用到231地號,232地號為空地、雜林、鐵皮或塑膠網圍籬,233地號為雜草,基地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且本件只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6.
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233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劃取得方式: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