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8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大寮路63巷2-1號房屋東北方約23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2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trial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土地未臨路,無鄰近之學校或市場,大眾運輸條件差,土 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內寮71號房屋東南方約240公尺處,為雜木林 且無路可達。」等語。
3.
本件丁標係拍賣83-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 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