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造建物、屋瓦造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活動式車棚坐 落。據債權人陳報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無門牌,除活動式車棚為附近鄰人搭建使用外,其 餘土地上地上物均廢棄無人使用。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 及占用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 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 (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 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