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土地為道路。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 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 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