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王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執行。在場人即共 有人林修寬現場開門。系爭建物客廳擺有祖先牌位及供奉神明,建物內多處有漏水狀況。另 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增建部分,系爭建物1樓增建部分供作後面廚房使用,二樓前後有增建作 為房間使用。二樓有內部樓梯通往夾層空間。本件標的無停車位。
3.
據民國111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標的建物屬trial屋齡約52年12月。」等語。
4.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系爭建物第12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435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121號建 物之共有人拍定,系爭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 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 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