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號1土地種植青蔥,編號2種植玉米及花生,現皆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 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3.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直接毗鄰土地之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7.
編號1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檢算面積存有差數,且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容許 誤差之範圍,實際面積應以鑑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