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52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320巷65號建物前方之道路,並佔用部分該建物之遮光罩;標的633地號土 地位於蔣渭水紀念碑東方之山坡地,部分土地為墓地使用,地形圖上有建 物(似為鐵皮屋),無路可達;標的64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633地號土地之東方,標的645地號土地位於前揭633地號土地之東南方,上開2筆土地均為山 坡地雜木林,無建物坐落其上,無路可達。除標的521-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公墓用地(公 共設施用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 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