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1年5月5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李女士在場陳稱本件建物係由伊居住使用,已居住數年,係債務人之父准許伊居住於此,無租賃契約,本件建物除有漏水情形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其占有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年7月14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45335號函暨所附案件資訊表所載,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林先生於108年11月21日經同住家人發現其躺於本件建物二樓地面無呼吸心跳,經通知救護人員到場發現第三人林先生已明顯死亡,案經派出所通知鑑識人員到場勘察採證,請應買人注意。
3.
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2日新北檢貞儉108相1606字第1136005396號函暨所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債務人之父林先生於108年11月21日被發現於本件建物內死亡,死亡方式為自然死,請應買人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10月15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52404號函暨所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所載,本件建物於113年2月間有發生債務人家屬陳屍屋內之情事,請應買人注意。
5.
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9日新北檢貞閏113相177字第1139157423號函暨所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債務人之兄林先生於113年2月被發現於本件建物內死亡,死亡方式為自然死,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175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6.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6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62287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1754建號係整幢違建,違建位置為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