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15建號建物坐落於1667地號土地上(尚有數棟其他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為集居式住宅社區)。據 第三人陳O蓉稱:目前建物係由我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因第三人占有使用前開建物 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 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係將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及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故
4.
384建號建物 及166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