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地勢陡峭, 現況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山坡地,且有東埔蚋溪流經標的邊緣;債權人代 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 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斜坡,現況雜木林,無 適宜道路可到達。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 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 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