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房屋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僅拍賣房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
5.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6.
前開清單房屋之 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59建號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部分占用鄰地,由買受人自理其 權義關係。屋內二樓部分牆面有俗稱壁癌現象,由買受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