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1月11日現場指界時,18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0302646之東南方約 1.2公尺處,部分鐵皮屋占用、部分石子路。
3.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 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