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376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6地號土地位於石門分 駐所(地址:新北市石門區中山路94號)南方約350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 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優先承買權:37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7.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
8.
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2項公告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 債權人指價拍賣113.11.26-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