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3地號無路可達,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木 林,121地號部分為雜木林、部分鐵皮涼棚,129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是 否有水溝需鑑界始能確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 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113地號地形近似三角形,地勢傾斜崎嶇,未臨 路;121地號地形為梯形,地勢傾斜有高低落差,未臨路,需透過鄰地出 入;129地號地形為梯形,地勢大致平坦,本身為長北路之一部分。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