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法院113年3月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地號土地位於0301621號電線桿旁,上有雞寮占用,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4.
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