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2月6日履勘時,會同債權人由金寶山墓園管理中心人員引導入內。本件執行標的位於金寶山墓園中金寶塔之單人骨灰金寶座2塔位,編號分別為2北5501號(已有往生者 張李○倫使用其中)及2北5502號(已有往生者張○生使用其中),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塔位)之應有部分,為一建物中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人占用 特定部分獨立使用,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 (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 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 該協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 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 管理人(機構)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 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 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