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4.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債權人陳報狀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位於東 勢區西北側石壁坑區,地勢斜坡、地形不規則,土地未臨路又位於山區, 難以抵達,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實際占有情形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查封 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 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 七五租約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