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605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水稻,部分有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上建 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 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trial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 375租約登記。
6.
本件乙標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