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1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7─1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85巷5號至27號部分建物坐落之基地,呈狹長的三角型。2602建號、4591建號於他案(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6131號)在民國112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測量時,該案債務人陳振榮在場表示房屋為其在居住使用,其他共有人未居住,又增建在房屋後方為廚房、廁所使用,天花板裂痕處之前會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4591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6131號卷內臺北市建築工程處查覆結果,屬垂直、水平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3月22日函復稱477─
5.
477─7地號土地係54市住使字第0001號使用執照(54民住營字第0001號營造執照)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6.
2602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