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桃園區民有三街610號」房 屋座落之部分基地,其他部分為空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已達足以遮風避雨之程度,如符合租地建屋之要件,其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如經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並主張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 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又如拍定人對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 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 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 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