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現場執行時,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3,440元,自 民國112年9月欠繳迄今,無車位,建物外觀無公司招牌,室內有OA辦公桌、影印機、獨立辦公室2間,似已無人使用一段時間,經開鎖人員開啟門鎖進入,尚有獨立會議室、茶水間、倉庫、男 女分廁、休息室及倉庫、水族箱(馬達尚有運作);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建物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其函覆以本件拍賣標的須併同移轉始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
9.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定,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