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824建號拍定後點交。186地號係824建號之基地,
2.
185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 後均不點交。二民國112年10月1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賴德仁拉起鐵捲門進入,似未鎖門,現場屋況良 好,屋內牆上有「中強綠能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牌匾,且辦公桌等相關傢俱齊備,似作 為辦公室使用。賴德仁稱房屋無地下室,現由債務人賴德義、賴美月使用,前揭公司負責人為 賴德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6月7日市都授建字第1136131942號函,
3.
186地號為66 使字第2570號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3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4.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