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863地號土地上有平房、部分 空地、部分土地種植蔬菜;本件864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部分空地、圍 籬。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為空 地、建物坐落,位於道路內側。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 (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 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 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864地號土地一般登記事項放領公地,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