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坐落鄰地之建物越界 占用(即同段1183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竹縣橫山鄉蔗??160號」之房 屋),其餘為空地及雜樹林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 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可點交之土 地部分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如拍定人就該部分聲請點交, 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31902號)鑑定價格。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