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 物)。據另一債務人柯治融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柯德昆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與 鄰屋(門牌號碼同巷弄88號)內部相通。本件建物坐落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又本件建物與鄰屋內部相通之 情事,亦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僅就編號
2.
2建物點交,惟如有不得點交 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檢具
5.
「無自用農舍證明」(請投標人自行洽詢彰化縣政府建設處或各鄉鎮公所辦理)、
6.
稅 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7.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 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
8.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之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 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 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 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 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