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2年12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荒廢閒置之建物,部分為雜樹林,據第三人(自稱為債務人大哥)表示建物已荒廢多年未使用,其有堆放一些廢鐵在裡面。嗣執行法院113年4月15日履勘現場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永興巷17號小部分房屋,看起來荒廢無人使用,部分為雜樹林。以上等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