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2年11月24日、12月29日查封及現場會測增建部份(即暫編76建號)時,建物未上鎖,二樓房門、天花板有裂痕及漏水痕跡,使用情形不明。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暫編76建號建物及多棟建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部分為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土地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依鑑價報告所附芳苑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
6.
如本件土地、建物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7.
7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