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水溝地;編號2土地為漁塭及豬舍; 編號3土地為水溝地;編號4土地上有一污水池及雜木。編號
2.
4土地登記謄本 上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農舍坐落基地為同段159地號(非本件拍賣之土 地),建築完成日期:83年4月2日。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4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
4.
4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