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上有一鵝寮及養鵝水池;編號2土地 應為水溝地,現況為漁塭;編號3土地現有部分為漁塭,上有一磚房(無門 牌),另有二層樓建物佔用,門牌為北勢寮69-12號,另有一廢棄豬舍;編號4 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農舍坐落基地 為同段159地號(非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築完成日期:83年4月2日。上開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 人注意。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六、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 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3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
7.
3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trial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