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係位於王樣力麒花園地下二樓停車場,依謄本所載係停車位編號23號。依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12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85391號函覆,該停車位空間 暫無人使用。6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貳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使得作 為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6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4.
3189建號之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停車位部分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 式為之,惟該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 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經本院分別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 明本件拍賣標的有無火災發生紀錄、是否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經上列機關分別函覆無火災發生紀錄、非列管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經訪查在場人表示不清 楚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前述建物真實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