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 三路104之7號(即苓蘭生態農園)東北方約405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 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