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932地號土地未臨路,拍賣土地均為雜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 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93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餘土地均 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
5.
916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 差額責任。
6.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 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 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