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有臨路;債權人代 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緩坡,東南側臨約4米寬之枋 平巷。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
4.
拍賣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 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