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門牌基隆 市七堵區泰安路120號房屋西側相鄰雜木草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