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3南金職亥327乙

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段173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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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8/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9/1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6
保證金:
3.2
總坪數:
57.6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57.6 坪
總現值:
10.1 萬
拍後增值:
-5.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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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1731地號,面積 79 m2,持分 1/2,3.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1732地號,面積 302 m2,持分 1/2,12.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8/21,總底價 20萬,保證金 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查封時,編號
2.
2土地均為農地,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係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5.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6.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9年大屯農地重劃區內,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1731地號
79 m2 × (1/2) × 530 元 - 3.2 萬元
= -1.1萬元
2.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1732地號
302 m2 × (1/2) × 530 元 - 12.8 萬元
= -4.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9/24
1拍 不點交
2.9 坪 / 2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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