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部分空地。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土地係拍賣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 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4.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 共有人再次之。六、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