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8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trial基地,系爭建 物一樓前面為客廳及房間,後面廚房為增建,二樓有三間房間,三樓為增建,前面區域為神 明廳,後面為儲物間。查封當時無人在場,另據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訪函,拍賣之系爭 建物於查訪日未見人員進出,故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
4.
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9.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為使房地合一利用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 (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同順序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584建號建物是屬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