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17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碧山路60號建物東北方580公尺處,為雜木林,目視無路可達等語。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3.
本件不動產分9標分別拍賣。各標之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本標拍賣標的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