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5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3地號土地臨路,部分空地,部分果樹,部分鐵皮建物坐落,部分雜木雜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