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臨路,由第三人承租種植作物,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trial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trial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 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耕地承租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 規定,該承租 人有優先承購權。六、依謄本所示,土地為放領公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