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共有人黃孟嘗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使用,二至四樓均有漏水情形,每層樓均有增 建,四樓為頂樓加蓋增建,二樓陽台與鄰房陽台相通(檢視鑑定報告之外觀照片兩屋之陽台無區 隔)。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2.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