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拍賣建物須由政大書局或真善美人員開鎖始能 入內爬樓梯至10樓(電梯故障無法維修,且3樓後無照明),經開鎖入內查看(拍賣建物之門首生 鏽),拍賣建物內有隔間、無水電,現內部狀態如廢墟、地上垃圾滿佈,裝潢木板被破壞,在場 員警表示該處之前有流浪漢居住;另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 員指界所示,編號2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騎樓占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原為MTV使 用,惟已荒廢多年,內部破壞嚴重,電梯已無法使用,屋內原為開放空間,皆為木板隔間,其 隔間、地板及天花板均損壞剝離,無法確認現況的實際格局;另依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建 物有嚴重漏水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商四
4.
」商業區,編號2土地屬「道路用 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 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 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 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 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又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 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