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又依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建物老舊有嚴重漏水現象;另據鄰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姪兒李侑軒居住使用。 本件僅拍賣建物(農舍),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 情形投標人(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基地所有權人日後如訴請拆屋還地,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
3.
31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 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能否辦理過戶,投 標人應自行注意。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投標人(應買人)並應於投 標(應買)時檢具
4.
無自用農舍證明(請投標人自行洽縣政府建設處或各鄉鎮公所辦 理)、
5.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6.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 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
7.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 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8.
民法第 426- 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 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 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 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應 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