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以門牌號 碼基隆市大同街52之1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北方約18公尺,其上有一涼亭,其餘 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使用開 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