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 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0-1地號土地 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路125巷2號至12號房屋前方之巷道;200-2地號 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路125巷14號至29號及同巷29號至30號房屋 前方之巷道;200-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路123之8號房屋前 方之土地;200-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路125巷2號房屋旁之 巷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依鑑定報告記載:200-
6.
;200-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200-4地號土地為保護區。惟都市計畫 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本標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