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為果樹, 部分有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 關係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trial同承買。惟共有人之 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 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