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345地號土地為黃山秘境景觀餐廳之停車場,餐廳之一部分坐落其上,部分香菇寮坐落其上,其餘為鐵皮屋工具間、流動式廁所、可移動水塔各一,部分種植景觀樹木。第三人黃OO在場稱其為土地承租人,係向共有人劉OO承租,年租金為兩萬至三萬不定,租期未約定亦無書面契約,地上物除香菇寮外其餘均為其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香菇寮為共有人所有,土地無分管約定。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345地號土地為耕地,現出租予第三人,承租人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