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估價報告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占有自住,土地占用之土地係其伯父所有。據債權人探詢鄰人查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建物之坐落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拍賣之20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