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4地號為兩相連之土 地,坐落於基隆市八堵路185巷9號建物東南方最遠距離40公尺,路口之修車廠 及鐵皮工廠有無佔用上開二筆土地必須實際測量為準。另上開二筆土地上無經 濟作物,無墓地,為雜木林地。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 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 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 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 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別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 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1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 宅區(住
7.
,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 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 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0.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252,000元。